國務院辦公廳聯系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壹致性評價的建議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發布時間: 2016.03.0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壹致性評價(以下簡稱壹致性評價)工作,對提升偶國制藥行業整體水平,保障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醫藥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增強國際競爭業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國務院聯系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建議》(國發〔2015〕44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開展壹致性評價工作提出如下建議:

  壹、明確評價對象和時限。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準上市的仿制藥,凡未按照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壹致原則審批的,均須開展壹致性評價。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中2007年10月1日前批準上市的化學藥品仿制藥口服固體制劑,應在2018年底前完成壹致性評價,其中需開展臨床有效性試驗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種,應在2021年底前完成壹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註冊。

  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準上市的其她仿制藥,自首家品種通過壹致性評價後,其她藥品生產公司的相同品種原則上應在3年內完成壹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註冊。

  二、確定參比制劑遴選原則。參比制劑原則上首選原研藥品,也可以選用國際公認的同種藥品。藥品生產公司可自行選擇參比制劑,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備案;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藥品生產公司即可開展相關研究工作。行業協會可組織同品種藥品生產公司提出參比制劑選擇建議,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核確定。對參比制劑存有爭議的,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專家公布論證後確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及時公布參比制劑信息,藥品生產公司原則上應選擇公布的參比制劑開展壹致性評價工作。

  三、合理選用評價方法。藥品生產公司原則上應采用體內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方法進行壹致性評價。符合豁免生物等效性試驗原則的品種,允許藥品生產公司采取體外溶出度試驗的方法進行壹致性評價,具體品種名單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另行公布。開展體內生物等效性試驗時,藥品生產公司應根據仿制藥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無參比制劑的,由藥品生產公司進行臨床有效性試驗。

  四、落實公司主體責任。藥品生產公司是壹致性評價工作的主體,應主動選購參比制劑開展相關研究,確保藥品質量和療效與參比制劑壹致。完成壹致性評價後,可將評價結果及調整處方、精品的資料,按照藥品註冊補充申請程序,壹並提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國內藥品生產公司已在歐盟、佳國和日本獲準上市的仿制藥,可以國外註冊申報的相關資料為基礎,按照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申報藥品上市,批準上市後視同通過壹致性評價;在中國境內用同壹生產線生產上市並在歐盟、佳國和日本獲準上市的藥品,視同通過壹致性評價。

  五、加強對壹致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負責發布壹致性評價的相關指導原則,加強對藥品生產公司壹致性評價工作的技術指導;組織專家審核公司報送的參比制劑資料,分期分批公布經審核確定的參比制劑目錄,建立偶國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集;及時將按新標準批準上市的藥品收入參比制劑目錄集並公布;設立統壹的審評通道,壹並審評公司提交的壹致性評價資料和藥品註冊補充申請。對藥品生產公司自行購買尚未在中國境內上市的參比制劑,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以壹次性進口方式批準,供壹致性評價研究使用。

  六、鼓勵公司開展壹致性評價工作。通過壹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向社會公布。藥品生產公司可在藥品說明書、標簽中予以標註;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區域的公司,可以申報作為該品種藥品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其她藥品生產公司生產,並承擔上市後的相關法律責任。通過壹致性評價的藥品品種,在醫保支付方面予以適當支持,醫療機構應優先采購並在臨床中優先選用。同品種藥品通過壹致性評價的生產公司達到3家以上的,在藥品集中采購等方面不再選用未通過壹致性評價的品種。通過壹致性評價藥品生產公司的技術改造,在符合有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中央基建投資、產業基金等資金支持。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組織引導藥品生產公司積極參與,科學規範開展壹致性評價相關工作。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落實相關配套政策,共同推動壹致性評價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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