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來源:財政部 發布時間: 2016.03.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創造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公司對消費者,即B2C)進口稅收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公司、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公司或物流公司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適用於從其她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範圍內的以下商品:

  (壹)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二)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快遞、郵政公司能夠統壹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公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公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壹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並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五、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壹致。

  六、《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將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3月24日

分享
Copyright © 華潤雙鶴藥業股權有限集團 京ICP備05060501號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憑證 (京)-非運營性-2020-0146 技術支持:華潤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