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調整進口藥品註冊管理有關事項的決定
來源:國家食藥監總局 發布時間: 2017.10.10

  根據《中國公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系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方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國務院聯系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建議》(國發〔2015〕44號)要求,為鼓勵新藥上市,滿足臨床需求,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對進口藥品註冊管理有關事項作如下調整:

  壹、在中國進行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允許同步開展I期臨床試驗,取消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當已在境外註冊,或者已進入Ⅱ期或Ⅲ期臨床試驗的要求,預防用生物制品除外。

  二、在中國進行的國際多中心藥物臨床試驗完成後,申請人可以直接提出藥品上市註冊申請。提出上市註冊申請時,應當執行《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的要求。

  三、對於提出進口藥品臨床試驗申請、進口藥品上市申請的化學藥品新藥以及治療用生物制品創新藥,取消應當獲得境外制藥廠商所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的上市許可的要求。

  四、對於本決定發布前已受理、以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數據提出免做進口藥品臨床試驗的註冊申請,符合《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要求的,可以直接批準進口。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藥品監管相關規章中有關規定與本決定不壹致的,按照本決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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