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進壹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來源:國家衛生計生委 發布時間: 2015.08.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創造兵團衛生局:

  為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進壹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有關要求,規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現就進壹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壹、嚴格落實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有關法規要求

  各地要嚴格落實《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等法規規定,加強抗菌藥物管理。各醫療機構要落實抗菌藥物管理責任,健全抗菌藥物管理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完美工作制度,細化工作流程,對抗菌藥物品種、品規的遴選、采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評價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管理與監控。鼓勵各地借鑒“負面清單”管理方式,創新模式,持續提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水平。

  二、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綜合管理

  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要組織做優《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2015年版)》的宣傳、培訓工作,提高醫務人員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的業務。要加強醫德醫風教育,營造風清氣正的執業氛圍;要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分配、獎懲制度,提高醫務人員合理應用抗菌藥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各醫療機構要制訂完美抗菌藥物品種數量、抗菌藥物使用強度、I類切口手術預防用抗菌藥物比例、微生物送檢率等管控指標,並嚴格落實。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評價指標及要求》(見附件)對醫療機構進行檢查、評價和考核。

  三、切實作優抗菌藥物處方點評工作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要組織醫學、藥學、臨床微生物、醫療管理等多學科、多部門技術及管理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專項抽查點評。重點點評感染性疾病科、外科、呼吸科、重癥醫學科等臨床科室以及I類切口手術和介入診療病例。對點評中發現的問題,要進行跟蹤管理和幹預,實現持續改進。同時,將點評結果作為科室和醫務人員處方權授予及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後,仍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藥物處方權,且6個月內不得恢復。基層醫療機構要參照上述要求,結合實際開展有效的抗菌藥物處方檢查管理工作。

  四、完美抗菌藥物合理應用技術支撐體系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感染性疾病科創造,不斷提高細菌及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診治業務。感染性疾病科應當參加院內包括細菌感染在內的各類疑難感染性疾病會診,參與醫院感染控制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要采取綜合措施,努力提高微生物標本質量,提高送檢比例,保障檢測結果的準確性,並依據臨床微生物標本檢測結果合理選用和調整抗菌藥物。要加強藥學部門創造和藥師的培養,不斷提高藥師處方審核與幹預業務、處方點評與超常預警業務,以及參與感染性疾病藥物治療和臨床用藥技術支持的業務。要積極組織開展有關科普知識宣教工作,營造抗菌藥物合理應用氛圍,提高群眾對抗菌藥物的認識,樹立正確的用藥觀念。有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要參照上述要求,結合實際加強抗菌藥物應用管理支撐體系創造。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組織做優相關培訓、宣教工作,醫療機構應當組織相關人員積極參加。

  五、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和細菌耐藥監測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及有條件的基層醫療機構要參照《中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技術方案》和《中國細菌耐藥監測技術方案》(衛辦醫政發〔2012〕72號),制訂本單位相應的監測方案。要明確責任部門,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重點對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強度及變化趨勢,革蘭氏陽性、陰性桿菌耐藥形勢、變化趨勢以及抗菌藥物使用合理性等進行監測和評價。要定期發布監測結果,根據監測結果及時發布相關預警信息,指導臨床做優抗菌藥物品種的選擇和使用。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參加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的相關數據監測,並保證上報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

  六、加大檢查指導和公示力度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檢查。要督促醫療機構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責任。要利用各種方式采集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數據信息,並在行業內進行公示。在工作中,要註重發掘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合理、管理水平高的先進典型和工作耕耘,認真總結,加大宣傳力度,予以推廣。鼓勵地方和醫療機構探索創新管理體制機制,推動抗菌藥物管理制度不斷完美。對於抗菌藥物管理不力,違反有關規定並存在嚴重問題的醫療機構,要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督促整改,跟蹤復查,對於整改落實不到位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國家衛生計生委將聯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適時組織對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進行督導檢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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